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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保障的范围是哪些?

2014/3/24 17:28: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长寿网  阅读:次 字体:
摘要: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长寿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保障的范围是哪些?

 一、什么是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答: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二、长寿区廉租住房保障的范围是哪些?
  答:根据本区廉租住房房源供应能力,逐步将下列群体依次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一)城市危房搬迁和危旧房改造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哪些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答:区房管局是本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房管局委托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和区公房管理单位分别负责实施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区发改委、建委、财政局、民政局、物价局、规划局、公安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区廉租办主要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受理、审核、公示、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并发放租房补贴、年度审核等管理工作。区公房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廉租住房的租赁管理和维修工作。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人或2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且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在本区工作或生活,且取得本区城镇户籍2年;
  (三)家庭收入符合本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四)家庭资产不超过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的10倍;
  (五)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符合本区城市居民住房困难标准;
  (六)城市单身家庭(单身人士),单身且年满35周岁,但属离婚原因造成单身的,离婚时间应达到3年以上,且符合以上(二)(三)(四)(五)项条件,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五、我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是什么?
  答:目前长寿区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方式相结合的制度。由区廉租办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结合我区当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选择一种方式对方式对申请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按照规定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租房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六、廉租住房的租房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廉租住房的单位面积租房补贴标准按照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水平分别确定:
  (一)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单位面积租房补贴标准为本区市场住房平均租金价格。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单位面积租房补贴标准为市场住房平均租金价格的60%。
  七、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有哪些程序?
  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两级审查、两级公示、排队轮侯”制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每季度末的25至30日为集中受理时间。
  (二)初步审查。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入户调查和评议工作,符合条件的公示10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公示依据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区民政局复核。
  (三)收入状况复核。
  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核意见,并反馈到区廉租办。
  (四)住房状况复核。
  区廉租办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家庭资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核意见。
  (五)核准登记。
  经复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廉租办做出复核结论,并公示1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登记并出具全区统一编号的《廉租住房保障轮侯资格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轮侯资格登记证明》),送达申请人,并反馈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
  (六)排队轮侯。
  区廉租办对已取得《轮侯资格登记证明》的申请人按照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轮侯办法安排轮侯,并按轮侯顺序实施保障。
  对按照轮侯办法规定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申请人,由区廉租办出具《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或《住房保障租房补贴通知书》,并收回《轮侯资格登记证明》。
  区廉租办将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人员名单反馈申请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
  八、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 廉租住房申请表
  2.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
  4.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5. 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6. 属于残疾人、优抚对象、军列属、城镇“三无”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机构出具的证明;
  7. 属于2007年12月31日前征地农转非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征地安置补偿协议;
  (2)拆迁安置证明材料;
  (3)放弃购买定向销售住房的书面承诺。
  8.区房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九、廉租住房保障为什么要采取轮侯制度?
  答:根据调查情况,我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众多,而目前我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和房源有限。因此,经审核登记的申请家庭并不能立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而是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轮侯,并根据轮侯的顺序逐步对申请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十、配租廉租住房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建的廉租住房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户型为一房型(单间)、二房型(一室一厅)、二房型(一室一厅)。配租时,由区廉租办根据申请家庭人口的数量、结构以及房源状况确定配租户型,原则上1人户配租一房型、2人户配租二房型、3人及以上户配租三房型。
  十一、廉租住房租金实行“市场租金、凭证优待、动态调整”是什么意思?
  这也是根据廉租住房必须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即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每年必须向区廉租办申请资格重审,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执行市场住房租金价格,通过租金调节因素,促使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具体做法是:
  (一)公房管理单位和承租人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执行市场住房租金价格、执行廉租住房租金类别标准的条件以及缴纳租金的依据和方式等。
  (二)承租人在向公房管理单位缴纳租金时,应当出示年审合格的《租赁资格证》,并按照《租赁资格证》年审确认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金单价和租金额支付租金;
  (三)承租人每年在规定时间向区廉租办办理《租赁资格证》年审。未办理《租赁资格证》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按照同地区同类别的市场住房租金价格支付租金。
  十二、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是怎么回事?
  答:廉租住房保障是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的家庭,按相关文件规定,区廉租办每年会同街道办事处、民政局等部门进行定期审核。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由公房管理单位收回出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住房租金价格追收租金差额。同时,区廉租办将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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